武汉某高校日前作出决定,解聘一名与学生有恋爱关系的教师。经查实,该教师从去年11月始,利用工作之便,与女学生谈恋爱。去年,该校出台了《教职工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》,在师德方面,明确规定,“不准与学生建立恋爱关系”。(《中国青年报》2006年4月6日)
高校里出现“师生恋”,不是今日才有。如果我没记错,当年鲁迅和许广平的结合,也该是师生恋促成的。没有留意当初鲁迅在和许女士恋爱时,遭到校方的反对没有,也不清楚当时鲁迅供职的高校,指责鲁迅先生和学生谈恋爱,是不是有悖于师德风范。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,鲁迅没有因此丢掉饭碗。
如今,相对于五四时期,我们的思想是否真的进步了,不说也罢。就事论事,我觉得该一分为二看待“师生恋”。
高校没有强行强迫禁止师生恋的权力。前些年,大学生结婚曾被许多高校视为“非法”,敢违抗校规者,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也不是没有。后来,国家的《婚姻法》最终为大学生结婚提供了法律支持,时至今日,绝大多数高校被迫取消了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规定。不为别的,只因校规不能违背国家法律。那么,试问武汉这家高校出台的《教职工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》,有没有权力禁止教师和学生谈恋爱?从法律的角度讲,恋爱是自由的,“自由”到只要不违背《婚姻法》命令禁止的结婚条件,不管国籍、党派、年龄,男女双方之间,只要彼此自愿、情投意合,都有交往的权利。换言之,校规中禁止“师生恋”,已经涉嫌违法,再对师生恋中的主角——教师(被解聘的这位老师,应该是男性吧)以扫地出门来“惩戒”,不仅违法,而且缺乏基本的人道。这是因为,只要这个老师没有采用威逼利诱的手段,没有用诱骗的手段,和某个女生建立了恋爱关系,我不觉得这两个人并没有犯罪,也谈不上道德问题,更犯不上被开除。
同情遭解聘的老师,反对武汉这家高校的做法,不等于笔者支持师生恋。也就是说,师生之间有没有自由恋爱的权利是一回事,支持不支持发生师生恋是另外一回事。笔者在高校工作,深知师生恋的负面影响多于正面影响。至少,“师生恋”容易给学生以误导,或者个别学生为达到利用老师的目的,有意“制造”恋情。从师者的角度,最好还是避免从学生中寻找意中人。当然,假如师生之间确实属于真情实感,不妨等学生毕业后,再明确恋爱关系,那样,不论是对学生本人,还是教师,都没有坏事。否则,一旦恋爱失败,对当事人的影响,则往往大多一般人的恋爱关系。
高校可以规劝自己的教职工,尽量不和学生谈恋爱,但不应该以敲掉老师的饭碗来强行禁止师生恋。假如男主角虽然被开除了,那个女生依然坚持和他要好,校方岂不是扮演了“不光彩”的角色吗?
杨振宁和翁帆结合时,当初也算师者和学生的恋爱了,尽管舆论未必完全赞同他们的事情,至少没见清华大学解聘杨振宁教授。莫非,知名教授的“师生恋”便可以被允许不成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