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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某女1晚强奸男网友3次被判3年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-十二少-    时间: 2006-3-21 00:26     标题: 某女1晚强奸男网友3次被判3年

(新加坡)联合晚报   (2005-07-23)
  (台北讯)在家中性侵害13岁小男网友,强迫他一晚“做”三次,台湾胖妞判囚3年。
  26岁、80公斤“胖妞”陈嘉珣涉嫌性侵未满14岁仅40多公斤的少男,还强迫少男一晚做爱三次,一审依猥亵罪轻判徒刑7月,还给她缓刑;但高等法院昨天引用最高法院判决,认定新修正的性交定义已包含女对男的状况,因此改依对未满14岁男子性交罪,重判她徒刑三年,不得缓刑。
  强脱少男裤用手挑逗
  这起罕见性侵害案发生在去年七夕情人节前夕,陈嘉珣与男友吵架,她在感情空虚之际,力邀在网上认识的少男到新竹市玩,并招待少男上网咖。当晚她将少男带回租屋处时,竟仗着体型优势强脱少男裤子,并用手挑逗,少男半推半就与比她重一倍的陈女发生性关系,而且还一晚三次。
  事后还勒索金钱
  事后陈嘉珣并由干弟弟向少男勒索1万5000元(约750新元),少男身心受创兼无力支付,回家后显露疲态,家人追问,他才说出经过,家人愤而报警。
  原判缓刑 改判陈女三年徒刑
  本案一审时,新竹地方法院认为本案“女生‘强暴’男生”,是小男生的性器官进入女方的体内,依刑法第十条的性交定义,“被进入者”才是被害人,因此本案不符强制性交罪要件,而依强制猥亵罪将陈女判刑七月,并缓刑三年。
  检方不服提起上诉,高院则引用最高法院的见解,认为本案的事实明显就是“强制性交”,纵使是“女对男”也一样,改判陈女三年徒刑。
  小男生姐姐 大骂狠女摧残幼苗
  陈女坦承与小男生发生性关系,但辩称她以为小男生已满18岁;但小男生说,和陈女见面时,她就问他几岁了,他有说自己13岁。
  小男生没有出庭,他的大姐在法庭上大骂陈女摧残小弟的身心,说弟弟单纯乖巧,怎么狠的下心强暴一个小男孩,而且事后毫无悔意,又不和他们和解。
  法官看了小男生的照片,发现小男生的外表稚气未脱,白白嫩嫩的,根本不像陈女所说的18岁模样,认为陈女显然是狡辩.
作者: 102doit    时间: 2006-3-21 22:21

真有这事?
作者: -十二少-    时间: 2006-3-21 22:48

真的。。。。
作者: laks    时间: 2006-3-22 00:16

听说过猛男,又来了猛妞
作者: 冰河    时间: 2006-3-22 09:55

台湾女人好厉害哦~
作者: 来看看的    时间: 2006-3-22 22:46

是该判`!残害祖国的花朵`!
作者: sddyswj    时间: 2006-3-23 01:25

无奇不有
作者: 140215305    时间: 2006-3-25 10:15

真的?????????
作者: 我要戒烟    时间: 2006-3-25 14:09

佩服佩服
作者: h55555l    时间: 2006-3-26 09:06

我考,有这事!
作者: wangjiaxi    时间: 2006-3-27 11:57

吗的,拉出去枪毙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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